主旨:請勿任意放置私人物品
各位住戶大家好,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 、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煩請住戶將堆放於停車場與頂樓交誼廳等公共空間之私人物品移除。委員會將於公告個別行為後,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款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各位住戶大家好,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 、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煩請住戶將堆放於停車場與頂樓交誼廳等公共空間之私人物品移除。委員會將於公告個別行為後,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款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